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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定期檢驗,是指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以下簡稱維保)和自行檢查(以下簡稱自檢)的基礎上,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依據(jù)本規(guī)則對納入使用登記的在用起重機械按照一定的周期進行的檢驗。

首次檢驗是指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自檢的基礎上,由檢驗機構依據(jù)本規(guī)則對不實施安裝監(jiān)督檢驗的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之前進行的檢驗。

第三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首次檢驗。

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范圍按照《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目錄》 。

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大型起重機械,具體范圍按照《安裝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 的大型起重機械目錄》(見附件 B),其首次檢驗項目應當包括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相關內容。

附件 B   中的以下起重機,其定期檢驗應當包括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相關內容:

(一)按照《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規(guī)則》(TSG Q7016)要求實施了監(jiān)督檢驗的;

(二)按照本規(guī)則要求實施了首次檢驗的; (三)符合本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要求的。

第四條   在用起重機械定期檢驗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每年 1  次;

(二)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纜索式起重機、桅桿式起重機、機械式停車設備,每 2 年 1 次,其中涉及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每年 1 次。

注 1:定期檢驗日期以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監(jiān)督檢驗、首次檢驗、停用后重新檢驗的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下次定期檢驗日期不因本周期內的復檢、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檢驗而變動。

第五條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首次檢驗的項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項目和要求》(見附件 C)。

本規(guī)則檢驗項目中含吊具(注 2)和軌道(軌道基礎除外)的檢驗,不含索具(注 3)的檢驗。

起重機械上所附設的升降裝置和用于安裝修理等用途的起重設備,作為整機的附屬裝置隨同整機一同檢驗,其檢驗項目可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注 2:起重機械吊具,是指用于將需要吊運的重物與起重機械承載鋼絲繩(或者鏈條)聯(lián)結起來,以實現(xiàn)吊運目的的起重機械部件,屬于起重機械本體的一部分,如起重機械吊鉤、抓斗、電磁吸盤、集裝箱專用吊具等。

注 3:起重機械索具,是指吊具與吊運重物有效聯(lián)結的輔助用具,如用于捆綁重物并聯(lián)結吊鉤的繩索、吊帶、鏈條等。

第六條 使用單位對提供資料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負責。

第七條 實施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其產權單位應當在使用前向產權所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首次檢驗。實施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其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 1 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八條 申請檢驗時,使用單位應當填寫《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申請表》(見附件 D)。檢驗機構接到申請后,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申請反饋單》(見附件 E),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資料。

申請首次檢驗的起重機械,其產權單位還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產品設計文件(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壓或者氣動系統(tǒng) 原理圖、使用說明書等);

(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

(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整機型式試驗證書(必要時提 供型式試驗報告);

(四)安全保護裝置和電動葫蘆的型式試驗證書(必要時提供型式試驗報告);

(五)整機船運證明、照片等資料(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

前款要求的資料凡提供復印件的,應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注 4:以整機滾裝形式出廠的起重機械,應當在其質量證明書中注明“整機滾裝形式出廠”。

第九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的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則附件 C 的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維保和自檢,并且作出記錄,記錄應當經使用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署意見。

第十條   現(xiàn)場檢驗時,使用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交起重機械上次檢驗報告及使用登記證,上次檢驗周期內的維保、修理(如有)和自檢記錄,以及檢驗工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需要拆卸才能進行檢驗的零部件、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按照要求進行拆卸;

(三)將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主要焊縫、嚴重腐蝕部位,以及檢驗人員指定部位和部件清理干凈;

(四)需要登高進行檢驗的部位(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 2m 以上),采取可靠的登高安全措施;

(五)安全照明、工作電源滿足檢驗需要;

(六)需要進行載荷試驗的,配備滿足檢驗所需的載荷;

(七)現(xiàn)場的環(huán)境和場地條件符合檢驗要求,沒有影響檢驗的物品、設施等,并且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

(八)需要進行現(xiàn)場射線檢測時,隔離出透照區(qū),設置安全標志;

(九)防爆設備現(xiàn)場,具有良好的通風,確保環(huán)境空氣中的爆炸性氣體或者可燃性粉塵物質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相應規(guī)定;

(十)落實其他必要的安全保護和防護措施以及輔助工具。

第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依據(jù)本規(guī)則,制訂包括檢驗程序、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和要求、檢驗記錄等在內的檢驗方案(檢驗作業(yè)指導書),用于指導具體的檢驗工作。檢驗方案由檢驗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批準。

檢驗程序至少包括檢驗前準備、現(xiàn)場檢驗、檢驗結果匯總、結論判定和出具檢驗報告等。

第十二條 現(xiàn)場檢驗時,使用單位的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人員和相關人員應當?shù)綀雠浜?、協(xié)助檢驗工作,負責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護。

檢驗人員在檢驗現(xiàn)場,應當認真執(zhí)行使用單位有關動火、用電、高空作業(yè)、安全防護、安全監(jiān)護等規(guī)定,配備和穿戴檢驗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確保檢驗工作安全。

檢驗人員到達檢驗現(xiàn)場,應當首先確認使用單位的檢驗準備工作。對于檢驗前準備工作不足,實施檢驗不能得出完整結論、現(xiàn)場不具備安全檢驗條件、開展檢驗可能危及檢驗人員或者他人安全和健康的,經檢驗機構負責人同意,檢驗人員可以終止檢驗,但是必須書面向使用單位說明原因。

第十三條 檢驗機構檢驗用的檢測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按照規(guī)定經過檢定、校準。

對有防爆、防強磁場要求的場所,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和計量器具,應當符合現(xiàn)場環(huán)境的要求。

第十四條 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進行記錄。檢驗記錄應當具有可追溯性。有具體數(shù)據(jù)要求的定量項目,記錄實際測量數(shù)據(jù);無量值要求的定性項目,用文字描述檢驗結果;需要列表或者附圖的,另列表或者附圖。

第十五條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原則如下:

(一)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綜合判定為“合格”;

(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并且無法整改的,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檢驗項目有不合格項,可以通過整改達到要求的,允許進行整改,并且在雙方商定的期限內完成;使用單位整改并且自檢合格后,應當申請原檢驗機構到現(xiàn)場復檢,復檢時所有檢驗項目合格,綜合判定為“復檢合格”,復檢時檢驗項目仍有不合格項,綜合判定為“復檢不合格”;使用單位逾期未整改的, 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 現(xiàn)場檢驗工作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當場向使用單位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通知書》[見附件 F,以下簡稱檢驗意見書,格式分(1)和(2)兩種],并且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簽字。

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合格”或者“復檢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1)。

檢驗項目不合格項需要整改的、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出具檢驗意見書(2)。

第十七條 對于檢驗存在不合格項需要整改的起重機械,或者檢驗結論綜合判定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起重機械,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檢驗機構應當在現(xiàn)場檢驗工作完成后的 15 個工作日內,出具《起重機械定期(首次)檢驗報告》(見附件 G,以下簡稱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經檢驗、審核、批準人員簽字,加蓋檢驗機構檢驗專用章或者公章。

檢驗報告中檢驗項目的“檢驗結果”和“結論”按照如下要求填寫:

(一)單項“檢驗結果”一欄中,定量項目填寫數(shù)據(jù),定性項目作簡要描述; (二)單項“結論”一欄中,填寫“合格”“不合格”或者“無此項”。

第十九條 在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起重機械,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意見書(2)及時報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

在非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起重機械,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報告報該起重機械的使用登記機關備案;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或者復檢不合格的,檢驗機構還應當將檢驗意見書(2)及時報使用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檢驗工作完成后,檢驗機構應當將以下檢驗資料匯總存檔:

(一)檢驗記錄和報告; (二)檢驗意見書;

(三)與檢驗有關的其他資料。

首次檢驗還應當保存產品設計文件(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電氣原理圖、液 壓或者氣動系統(tǒng)原理圖、使用說明書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包括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等)。

檢驗資料長期保存。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應當在接到檢驗報告或者檢驗意見書后 15 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檢驗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書面向設備使用地的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受理機關對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附件 B 中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其定期檢驗日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定期檢驗時應當執(zhí)行本規(guī)則中

有關安全監(jiān)控管理系統(tǒng)的要求。2008 年 8 月 7 日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guī)則》(TSG Q7015—2008)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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